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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注册商标的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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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权利冲突 如果(1)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的;或者(2)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以至于可能会导致公众混淆或将二者误联系在一起的,该商标均不得注册。 如果商标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该在先商标在英国拥有知名度(对于欧共体商标,在欧盟范围内拥有知名度),而且在后商标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或对其显著特征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则在后商标不得注册。 如果商标在英国的使用违反了关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商业使用标记的任何法律规定(尤其是反假冒法),或者该商标的使用违反了以 上所述之外的其他权利,尤其是违反了版权法、外观专利或注册外观专利法的规定的,则该商标也不得注册。 1994年商标法规定以上有权阻止他人商标使用的人为商标的“在先权利”所人。当商标同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冲突时,只要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先权利人提供书面同意,商标法不得禁止在后商标的注册。在先注册商标在到期失效后,其在随后1年内仍然被引证来对抗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除非注册官确信在注册商标到期前2年内,该商标并没有被真实使用过。 根据1994年商标法的规定,“在先商标”指(1)申请日在先的英国注册商标或者欧共体商标(含优先权日);(2)通过在先注册的成员国商标或在英国生效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在先权(seniority)”而转化成的欧共体商标;(3)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2)款的规定应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此外,“在先商标”还包括已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而且会被核准注册的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人知道并默许了某个注册商标连续使用超过5年,则该所有人或权利人再也无权基于其在先商标权或其他权利来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无权反对注册商标在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但如果该商标是恶意注册的则不受上述5年限制。在上述情形下,虽然在先商标人或权利人无权主张其权力来对抗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但注册商标所有人也无权反对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或在先权利的继续开发。 二、未注册商标的效力 未注册商标一旦被侵权,任何人无权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主张赔偿,但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假冒他人的行为,权利人提起诉讼以及主张救济的权利不受法律影响。 三、海关处罚 英国及欧盟均有广泛的立法,授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海关扣留进入英国或欧盟境内的假冒产品。比较而言,欧盟明显赋予了权利所有人更多的权利,所以反假冒行动更有可能是根据欧盟法律规定进行。英国及欧盟法律均规定权利人必须交纳一定费用,海关通常会要求权利 所有人对于可能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因不当扣押而受损的商品所有人)。 欧盟第3298/95号海关法令规定:注册商标、版权、注册外观专利或外观专利的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均可以申请欧盟海关当局在欧盟进口口岸扣押假冒产品(包括产品上面的标记、外包装及其相关制造工具)。该法令适用于将在欧盟流通的货物或从欧盟出口或过境的货物。 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59--9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可以向海关及税务局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身份,并告知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对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产品或原材料将要从欧盟境外进入英国,或虽然是从欧盟境内进人英国,但其井未获得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的资格,然后,再书面请求长官将该批货物作为违禁物品处理。 当该通知发出后,除所有人是用于私人用途之外的进口产品,均将被禁止进口;但除收缴货物外,货物所有人不受其他处罚。 但如果涉嫌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欧盟第3842/86号法令第3(1)款的规定有权申请放弃采取禁止某些货物自由流通的措施的话,则此类即将进入欧盟流通的货物不适用上述条款规定。 1994年商标法加强了海关的查处执行权力。第91条授权海关及税务的官员向贸易标准局官员通报假冒产品的信息;第92条增加了对经营假冒产品的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第93条则要求贸易标准局的官员追查假冒产品案件。 四、其他 注册商标标记“Registered Trademark”的使用并非强制性。 任何将未注册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的人将被即席判令罚款。在商标上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用诸如“Registered”一类的词,均被视为表明该商标已获得注册。 如果任何人未经英国女王的授权,擅自在商业、称号或职业中使用皇家臂章(或足以产生欺骗性效果的相似臂章),其方式足以使人相信使用人经过授权的,或者任何人未经英国女王或王室成员的授权,擅自在商业、称号或职业中使用某种图案、徽章或头衔,以至于使人相信其是受雇于女王或王室,或向女王或王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则任何实际对这些皇家臂章、图案、徽章或头衔拥有使用权的人,或任何经皇家宫务大臣授权的人,均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颁布禁令禁止其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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