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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标的续展异议使用转让许可撤销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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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获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续展 商标注册10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年内提交;也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日之后6个月内提交,但要缴纳额外的宽展费,申请续展时须提交续展申请书和3张商标图样。 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其他问题,专利和注册局将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正。申请人按官方规定对续展予以补正或说明后,续展将予获准,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放弃续展。 二、商标的异议 自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和注册局提交对该申请商标的书面异议。如果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则获准注册。对专利和注册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该终局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在缴纳所规定费用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书。 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裁定后2个月内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三、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在瑞典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视为商标有效使用的情况,包括: 1.在瑞典销售标有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者在指定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标有该商标; 2。将商标使用在伴随商品一同出现的小册子或说明书上; 3.以订单为目的在商品交易会使用商标; 4.在瑞典国内发行的刊物上的使用; 5.在瑞典能接收的国内外广播中的使用; 6.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将商标张贴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 7.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在专利和注册局办理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后,由被许可人对其商标的使用; 8.与注册时的外形略有不同,但没有改变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但是,使用由特殊字母,如:阿拉伯文字、中文、希腊文等构成的商标,不能视为是与之含义相同的拉丁文字商标的有效使用。 此外,注册商标在某一类别的某些商品上的使用可以用来证明该商标在与之类似的商品,甚至在其他类别上的类似商品的使用。 四、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商标可以随营业资产一同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但是,当商标已构成营业资产的一部分以致于单独转让后,新的商标所有人(即受让方)对其的使用,很容易在一般公众中造成错觉时,则注册当局将驳回这种商标单独转让的备案。 集体商标也可转让,条件是不会造成对公众的欺骗或误导。 办理商标转让备案须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契约书和委托书。 (二)许可 当注册商标所有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必须在专利和注册局备案。如果注册当局认为这种许可会导致在公众中造成错觉时,将拒绝备案。未经专利和注册局批准并记录在册的商标许可,对于获得该商标权具有良好信誉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诉性。 办理商标许可备案须提交经证明的许可协议摘录。 五、注册商标的撤销 在下述情况下,商标权利丧失,商标予以撤销: 1.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续展; 2.商标的注册违背法律,而且不符合注册的理由始终存在时; 3.注册商标所有人再也不从事商业活动; 4.注册商标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时; 5.注册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时; 6.违反社会道德规范; 7.商标自注册后5年,或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使用时(详见“七”) 六、商标侵权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有: 1.未经商标所有人(包括本文“二”中所列的商标和其他依法获得专用权的标记所有人)的同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在先权利人的标记具有易混淆的近似性、并用在与前述标记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上,或使用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包装上,或用于广告和其他资料上的标记; 但是,对于本文“二”之2中所述的经过使用获得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诉讼的提起,只能限定在该商标已确立起信誉的某一地区。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销售标有他人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同时,销售自己的商品零配件组件,企图在公众中造成他的零配件也是出自注册商标所有人同一家,或者已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样一种虚假印象时; 3.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一个与他人在瑞典已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标记相同或有易混淆的近似性的商标或标记时,尽管使用的商品与他人驰名商标或标记完全不同,但只要这种使用牟取非法利润或损害厂驰名商标或标记的信誉,或损害其显著性时,均被视为侵权行为。 出现上述侵权行为时,国家检察官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在认为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符合公共利益时,对该侵权行为提出起诉。法院负责对一个商标或标记是否享有专用权利以及是否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侵权行为作出判定。一旦经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侵权时,侵权人将被处以罚金或最高限为6个月的监禁。此外,商标侵权人将对由于其故意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对由于疏忽所致的侵权行为,赔偿额可以适当减轻。对于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只能在商标获准注册之日后方能提起。对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诉讼,只能包括自诉讼提起之日前5年之内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在5年期间,被侵权方没有提出过任何诉讼请求,将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应被侵权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命令将他人未经在先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的标签、包装、广告材料、商业宣传材料或其他物品上的商标或标记予以删除或改变,以制止不正当使用的发生。法院也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命令销毁标有侵权商标的物品,或者将侵权物品抵付给受侵权损害一方。法院会将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书复印件寄至专利和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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