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冰岛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之后的有效期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应在期满前后6个月内提出并缴纳官费。如果申请手续有效,则续展将在商标局备案,如果申请手续不符合规定,将通知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予以修正。
二、使用要求
商标权禁止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记:
1.商标权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2.容易造成混淆,包括商标之间的联系。但是,法律同样也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易与冰岛知名商标造成误认或利用知名商标的知名度欺骗公众的标记。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
1.在商标的包装上使用的标记;
2.在销售、进入或准备进入市场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
3.在进出口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
4.在广告、信笺抬头或类似情况下使用商标。
如果商标所有人自注册日后的5年内或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冰岛的注册商标,则法院判定该商标无效,除非所有者能够提供没有使用这种商标合理的原因。
如果商标在使用时与注册商标有细微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并不影响商标的显著性,或商标专用在冰岛出口商品的包装上,都视为商标的合法使用。商标经所有人同意使用,也被视为是所有者的有效使用。
对于现存商标,必须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使用在商业上。
三、变更
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可以对商标作出不影响商标整体印象的细微变更。变更必须在商标局备案并且在商标和专利公告上公告。
四、转让和许可
法律规定商标可以不与商业—起转让。任何想转让商业活动的人必须连同其商标一起转止,除非有其他的协议。
注册商标转让时应通知注册当局并由注册当局在其注册簿上注明。
转让时必须提交委托书和转让协议(速许认证)。
担保物权:冰岛允许要求担保物权,如果经所有人、抵押人或债权人要求,可以在注册簿上备案。
注册商标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都可以授权许可使用,许可可以是专用的可以是非专用的。经所有人或被许可人要求,许可或其终止将记录在注册簿上。商标所有人可以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规定时实施其权利。许可规定的行为包括:使用期限、商标图样的使用、使用的时间和地点、被许可人提供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五、撤销
违反法律的商标,将被法院判决撤销注册除非在现行使用或疏忽中有特殊的理由。
(一)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将被撤销
1.连续5年未使用的;
2.由于商标所有人主动或被动的活动而使该注册商标变成产品或服务领域
内的通用标记的;
3.在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状态或原产地的使用形式上会造成误导的。
若商标在提交撤销请求与5年未使用到期之间开始使用或重新使用,要求撤销未使用商标的主张不予受理。当商标所有人在其他人有可能提交撤销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开始使用或重新使用的准备不予认证。如果商标的使用要求在注册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得以满足,则商标的撤销不应延伸到这一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威胁时都有权就商标所有人撤销商标的目的提出争议。
(二)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将从商标注册簿上注销
1.注册商标到期未续展;
2.应商标所有人要求撤销;
3.经异议之后被宣告为无效;
4.在优先权基础上宣告注册无效;
5.法院裁定商标无效;
6.商标所有人确定已经停止了商业活动,由专利局裁定商标无效;
7.在注册、续展或变更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而由专利局判定无效;
8.没有指定代理机构。
5年之后,不能对善意注册的商标再提出异议。
(三)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商标所有人将无权禁止他人在商业或贸易中使用
1.自己的名字、不动产或其业务的名称;
2.对商品或服务种类、状态、质量、用途、价格、产地、生产日期,上市日期或商品或服务其他特点的描述。
如果商标所有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商标权或授权使用,他无权干涉商品或服务的使用、销售、出租、进口、出口或发行。
六、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个人和法律实体都可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权除了可以通过注册获取之外还可以通过在冰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或商标的连续使用获得。但是,这种商标权的使用不能排斥注册的使用。如果商标在使用时没有显著特征,只有获得显著性后才能取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