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申请日是指商标局收到所有有关商标申请文件,同时还包括商标申请人在商标局发出查询报告后确认申请继续进行的确认文件的收文之日。商标获得注册以后,所注册的商标图样不得进行更改。商标续展有效期为10年。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交。如果届时商标注册人没有及时提交续展申请,比荷卢联盟商标局将依据申请书中备案的所有人或代理信息发出商标续展提醒通知,告知商标注册失效日。商标局的提醒通知是否送达注册人或代理人不影响商标注册人所负有的如期提交续展的义务。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内提出,无宽展期。
商标续展申请文件:经签署的委托书,无须公认证;5份商标图样。商标续展使不在进行商标查询。
就1987年1月1日开始受理的服务商标而言,其最初的注册期限为1—10年不等。随后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服务商标的第一次续展申请可以在比荷卢联盟首次注册申请时提出。
商标注册失效后3年内,除非经在先注册人同意,任何第三人不得就相同商标提交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失效后3年内,任何人不得就相同商标提交注册申请。
二、注册商标使用
自申请日起3年内或连续5年时间内,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比荷卢联盟内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权将失效。但只有通过法院裁决或自愿撤销商标注册才能将注册商标从官方注册簿上去除。
(一)象征性的使用不视为法定的商标使用:
法定商标使用包括在比荷卢联盟境内直接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或直接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主要方式有:
1.依附在包装纸或容器上;
2.表现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传单上;
3.单独显示在商品交易会散发的传单上或用以招徕定单的传单上。
广告只有当被刊登在广告上的商品或服务可以随时提供,或广告可以直接带来定单时才能认为是法定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的类别上只要有一项商品或服务已经使用,则视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整个类别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以及对不同类别中涉及的相似商品或服务的使用。
(二)如果商标所有人基于正当理由对其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可以免于被撤销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有:
1.不可抗力;
2.因为政府干预使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无法实现。
但上述政府干预或不可抗力理由不包括进口限制的障碍以及商标所有人在比荷卢联盟市场的弱势竞争地位。
商标使用的语言必须与其注册商标申请时指定的语言相同。商标所有人用其他语言使用商标的证据不能视为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然而,第三人将他人注册的商标翻译为荷兰语、法语或其他在比荷卢联盟通用的地方方言而加以使用的,将被认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如注册商标“SHIP”(船)的注册人在实际使用中以“BA-TEAU”(船)的形式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满足对注册商标“SHIP”的使用要求,但第三人如果在与注册商标“SHIP”,指定的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BATEAU”商标时,则第三人构成对注册商标“SHIP”的侵权。
三、注册商标转让与许可
商标转让可以与商业信誉相分离。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使用均可以就注册商标指定的全部商品/服务或部分商品/服务进行。转让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以书面合同为要件,且效力范围必须涉及整个比荷卢联盟地
区,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备案的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除了可以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外,不能再设定其他任何限制。设定的其他限制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许可使用人与权利人联合打击侵权,则被许可人有权就他人侵权所蒙受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所需文件:转让协议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当事人双方对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确认声明书;转让手续中商标受让人签字的委托书;许可使用申请中由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委托书。
比荷卢联盟商标法中不承认商标的担保物权。但是商标担保物权在荷兰和卢森堡国内法中可以得到认可。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放弃
(一)无效撤销
在下列情形下,任何人,包括皇家法律人员以及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宜判注册商标无效:
1.注册的标识不符合商标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尤其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2)第6章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记;
2.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申请的集体商标标识构成相似的标记(比荷卢联盟商标法第3章之2款:在决定商标申请的先后顺序时,考虑的应该是申请和诉讼之时的权利);
3.违反比荷卢联盟商标法第4章第1和2款有关不得授予商标权的禁止性规定;
4.根据比荷卢联盟商标法第4章第3款规定自商标申请日起5年内被宣布无效的商标注册不得享有注册权。 (第4章第3款规定,提交申请的商标不得和在先注册/申请的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商标无效申请由皇家法律人员或检察官提交到法院时,布鲁塞尔、海牙以及卢森堡法院均有管辖权。而且,由皇家法律人员或检察官提起的商标无效诉讼具有中止其他任何同一诉求的诉讼的效力。如果在先商标注册所有人或其他第三人依据比荷卢联盟商标法第4章第4—6款的规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则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商标无效诉讼:
1.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商标提起无效诉讼;
2.依据不可作为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第4条规定而注册的商标,相对人如果需要提起无效诉讼,需在在先注册商标失效3年内的期间提出;基于第5-6条而注册的商标,相对人必须在该商标申请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诉讼;
3.注册人及其许可使用人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贸易中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无效申请。商标是否使用,由注册人负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但如果在传票发出之前如果6年没有使用,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4.因为商标注册人本身的使用行为,而使注册商标沦为一般产品通用名称时,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无效申请;
5.法院依据本商标法对商标撤销和无效裁决享有专属管辖权。
(二)权利丧失
注册商标在比荷卢联盟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将在下列情况下丧失:
1.注册人自愿申请撤销或注册有效期届满而没有提交续展申请的,商标注册失效;
2:国际注册被撤销或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而没有及时提交续展的;或国际注册所有人自动要求放弃对比荷卢联盟地区的注册保护,或基于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书第6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5年之内,该国际注册商标在原属国不再享有法律保护,那么在指定的领土延伸国中所获得的保护也就随之丧失;
3.注册后3年内或者在连续5年内,商标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规定在比荷卢联盟领土上正常使用该商标,则商标注册失效;提起撤销诉讼时,对于商标是否使用,商标所有人负有全部或部分举证责任。
4.由于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使用不当,而使注册商标沦为一般
意义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该商标注册失效。
服务商标的无效申请不能仅仅基于与在先注册相似商标的在先权利提出,,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任何当事人,包括公共检察官,均可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宣布该商标注册无效。
(三)放弃
参见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权利丧失。
五、未注册商标地位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地位。未注册商标不得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六、注册商标的地位
在民事责任方面,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普通民法条例实现其对商标的专用权,以对抗;
1.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任何使用;
2.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对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足以构成对商标所有人的损害的其他使用方式,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在此情形下,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就侵权造成的损失索赔。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条件没有改变,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的排他性不得包括对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异议以及对在流通领域中商标商品和服务的使用。
在判断商标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相似性时,商标注册时采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不得作为判断相似的标准。
对商标文字的专用权不仅仅只局限于比荷卢联盟地区语言,还应包括该文字的其他外文译文的专用权。外文译文的相似性的判断由法院裁定。
七、海关
无特别规定。
八、域名注册保护
域名注册申请向各国域名保护机关提出。域名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一般而言,法院在处理域名注册纠纷时采用的纠纷解决原则与商标注册纠纷采用的原则相同。目前比荷卢联盟暂未指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