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根据1996年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从申请日起算,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
如果注册人在商标到期时仍未交纳续展费的,商标审查官将对此予以公告。续展申请在到期日后6个月内仍可以提出,但需交纳续展费和一定额外费用。在该6个月宽限期内续展申请仍未提出的,审查官将从注册簿中注销该注册商标,在该注销公告刊登之日起6个月内,商标所有人仍可以申请恢复注册,审查官在认为理由合理的情况下将准许恢复注册。
在续展时,拥有同样商标、同样注册日和优先权日的不同注册可以合并为一件单一注册。
如果商标由于未交纳续展费用而被撤销,则在撤销后1年内仍被视为有效商标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商标,除非注册官有理由相信在该商标撤销前两年内该商标并未被真实使用过。
续展所需文件:如果须改变原代理人及其地址的,须提供签署的委托书。
二、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商誉一起进行转让,商标法不再要求对于不连带商誉进行的转让必须在转让6个月内办理登记备案。转让必须经转让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签字才能生效。
注册商标通过转让、担保、保留、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的决定等方式进行的移转,都可以向注册官申请登记备案。未申请登记备案的转让,不得对抗他人在该注册商标上的利益。如果登记备案的申请未在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提出(法院认为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提交且在特殊情况结束后及时提交的除外),对于转让后到备案申请提出之间的期间的任何侵权行为,新的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赔偿或主张利益。
转让备案所需文件:
1.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及相应英文译本;
2.如果没有相关所有权证明,须另外提供声明书一份。如果转让备案所使用的文书须交纳印花税的,文书上须加盖爱尔兰税务局公章。
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同注册商标一样转让,但申请人须告知注册官转让的详细信息,而并非申请将其登记在注册簿中。
(二)许可
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商标使用同所有人自身对商标的使用一样也被法律认可为是对商标的使用。对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必须经许可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签字才能生效。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在许可的范围内拥有同商标受让人一样的权利和救济手段,包括以许可人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通过许可而主张对注册商标的权益的人可以同转让程序一样申请将许可登记在注册簿中。
经公证的许可协议。
三、撤销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以商标注册违反法律规定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为由申请已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在该部分上可被宣布无效。任何人均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或者如果法院并没有与该商标相关的诉讼正在进行,也可以向商标注册官提出撤销申请。
1996年7月1日前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效力必须根据1963年旧法来决定,对注册簿的更正申请也应受旧法管辖。
根据1963年旧法在A簿注册的商标在7年注册有效期满之后其效力将具有不可争议性,除非该注册是通过欺诈取得,或该注册含有不道德、诽谤成分,或者在注册当时该商标的使用会导致欺诈或混淆的可能。在1996年新法中再没有对应条款。
如果商标在注册后5年内并没有被所有人或其授权人在爱尔兰真实使用过,且这种未使用并无合理理由,则任何第三方可以申请将该商标撤销。实际使用的商标如果同注册商标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且这种差别不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则也构成商标的真实使用,为出口目的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附着商标的行为或者口头使用的行为均被视为有效使用。如果商标使用是在注册5年之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之前,则商标注册不得被撤销;但若使用是开始在5年期限之后但在撤销提出日前3个月的,则这种使用无效,除非商标所有人是在发现撤销申请提出之前便已开始使用。如果撤销理由只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商标只在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撤销注册。
四、注册商标的效力及商标的侵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未经所有人同意的使用都是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注册商标所有权从商标申请之日起生效,但在商标注册公告未刊登之前,不得提起侵权诉讼程序,侵权行为也不得从该注册日前起算。
如果他人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此外,下列情况也应视为侵权:
1.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的;
2,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志,可能会导致公众混淆或误将两商标联系在一起的。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在爱尔兰拥有一定知名度,而他人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且这种使用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特征或知名度的,也构成侵权。
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具体可包括:
1.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张贴商标;
2.允诺销售、库存或向市场投放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以该商标提供服务;
3.进口或出口带有该商标的产品;
4.在商业信函或广告中使用该商标;
5.不以书面形式的使用(如口头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如果他人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其未获得商标注册人或许可人的授权,却在制作商品标签或包装的材料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也构成侵权
如果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为了标明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商标所有人,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这种使用并非出于工商业诚实惯例,而是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爱尔兰注册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使用不构成对另一注册商标的侵权。该规定不适用于在爱尔兰有效的欧共体注册商标,因为后者根据爱尔兰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注册商标。
在下列情况下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1.对本人姓名或地址的使用;
2.使用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或提供日期或者其他特征的标记;
3.在必须标明产品或服务的用途的时候的使用,尤其是在附件或零部件产品上的使用,但前提是必须诚实使用。
在商业中受某个法律(尤其足反假冒法)保护的在先权利,当其在原有领域范围内继续使用也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如果从个商标的所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默许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爱尔兰连续使用超过5年,则该在先商标所有人再无权对在后注册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的使用提出异议,但如果在后注册商标是恶意取得的除外。
在商品上欺诈性的商标申请或使用将承担刑事责任。
五、其他
注册商标标记“ReSisteredTrademark'’的使用并非强制性。任何使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人将被处以罚款。爱尔兰对于未注册商标也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反假冒(Passin off)的普通保护。
爱尔兰海关保护规定见欧共体假冒商品法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