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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等网站iPad悄然下架 苹果:曾购买商标权
 

东方网2月16日消息:据《新闻晨报 (微博)》报道,关于苹果平板电脑iPad“商标侵权”的纠纷依然在持续。在众多网上商城中,国美网上商城、亚马逊等网站已经悄然将i-Pad下架。在京东商城上,尽管还能够搜索到iPad,但几乎所有iPad的商品信息中都显示“该商品暂时已售完”。不过,截至昨晚11时记者发稿时,当当网、苏宁易购、新蛋网、库巴网等网站上仍在正常销售iPad。

“实际上春节之前iPad就已经从网站上下架了,下架原因主要是由于苹果公司的销售策略有所变化,苹果方面更希望iPad通过线下实体店进行销售。也就是说,下架的原因与最近的新闻事件并没有关系。”亚马逊中国的媒体负责人表示,截至昨日,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禁售iPad”的通知,对于iPad“商标侵权”一事不便发表评论。而同样暂时不再销售iPad的国美电器网上商城方面则表态称:“由于商品结构调整,因此将iPad暂时下架。”此外,对于iPad下架与“商标侵权”是否有关、是否接到“禁售”通知等疑问,国美电器网上商城相关人士表示“其他方面暂不方便透露”。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苏宁易购也将iPad下架了,但昨日记者登录苏宁易购的网站时,发现iPad依然在正常销售,并未暂停。

有意思的是,京东商城于2月13日将iPad下架后,昨日上午又悄然恢复销售iPad。然而,当昨日下午5点左右,记者登录京东商城页面并搜索“iPad”时,发现几乎所有iPad下方的价格都不见了,显示为“暂无报价”,这表明该网站又不销售iPad了。昨日,记者反复拨打京东商城公关负责人的手机,却一直无人接听。昨晚,记者再次登录京东商城时发现,选择苹果iPad后,页面已显示“抱歉,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商品”。

苹果中国方面于前天给晨报记者发来了有关iPad商标事件的官方声明。“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Apple。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昨天记者再次询问苹果方面关部分网上商城不再销售iPad的情况,苹果未予置评。

昨天,一位苹果经销商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i-Pad的下架通知,无论是从工商方面,还是从苹果方面。iPad产品仍在正常销售。

在不夜城手机市场内,销售商透露,春节过后iPad2的销量有所下跌。至于原因,销售商分析认为,与iPad侵权官司的关系不大,“春节前很多该买的人都买了,春节后又传出了iPad3要在3月上市的消息,很多人就开始观望了。”

新闻眼

iPad和“IPAD”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表示,正因为唯冠注册“IPAD”商标在先,苹果公司才在中国陷入了被指侵犯商标权的窘境。而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苹果公司只有在国际上先注册,并将其商标权延伸至中国,方能在中国也享有“IPAD”的商标权(包括“iPad”)。

■在工商总局注册的含“PAD”商标有上千个■从“APAD”到“ZPAD”都有,还有“帅PAD”

“IPAD”注册序号苹果仅排第7位

晨报讯记者昨天查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数据库信息得知,包含“PAD”三个字母在内的商标有1290个,其中除本身正好含有这三个字母的“PADINI”、“PADANE”等部分商标外,相当多的商标按其字面显示,应是以“PAD”三字为核心命名。从“A-PAD”到“ZPAD”都已被注册,注册时间基本在2000年以后至今,注册者有公司也有个人。

以此次引发争议的“IPAD”为例,更是先后有超过10家企业及个人注册,序号排在第1和第2的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的两个“IPAD”商标,其中,第1个“I-PAD”商标申请日期早在2000年1月10日,使用权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紧随其后,还有其他几家公司甚至是个人注册了“IPAD”,苹果公司的注册信息竟然仅排在序号的第7至18。

除了“APAD”到“ZPAD”,已经注册的商标中包含了“PAD”一词的还有各种组合,有的是颜色,如“BLUEPAD”(BLUE:蓝色的)、“REDPADS”(RED:红色的),有的是形状如“THINPAD”(THIN:薄的),有的是感观,“COOLPAD”(COOL:酷的,冷的)、TOUCH-PAD(TOUCH:触摸),还有的匪夷所思,如MR.PAD(MR.:先生)、MYPAD(MY:我的)、NEXTPAD(NEXT:下一个)等,有的甚至是“中西合璧”:如“铜PAD”、“帅PAD”等。

相关背景

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正在进行的三起诉讼

深圳:

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2010年4月,深圳唯冠获悉苹果公司销售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的消息后,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苹果公司没有理睬,继续在中国市场销售印有“IPAD”商标的产品。

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果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上海:

唯冠申请iPad禁售

今年2月6日,深圳唯冠和苹果的“IPAD”商标权纠纷再起波澜。深圳唯冠于当日在上海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封杀苹果对于“IPAD”商标的继续使用、禁止苹果iPad的出售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有关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已被受理,案件开庭日期初定在本月的22日。香港:

苹果申请冻结唯冠商标权

深圳唯冠与苹果在香港的官司是在苹果14日就此事发表声明后为公众所知的。

唯冠方面表示,2010年5月,苹果公司在香港起诉了唯冠,起诉的核心是苹果要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深圳唯冠在苹果与唯冠谈判购买商标权期间转让或出售其拥有的“IPAD”商标权。

苹果新闻发言人在14日的声明中称,香港法院在该案件中支持苹果。但唯冠方面表示,因为该案需要双方补充证据,尚未正式开庭。(晨报记者张岂凡整理)

律师点评]

苹果虽有巨大影响力却难以左右官司

苹果要胜诉关键是什么?

台北唯冠和苹果签订转让协议时是否明确了大陆地区商标权的转让内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商建刚律师表示,按照商标地域独立性的特点,深圳唯冠最先拥有中国大陆地区“IPAD”商标权。所以台北唯冠当初和苹果签订转让协议时,具体协议内是否明确了大陆地区商标权的转让内容是关键。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容也表示,在国际一些商标权转让交易中,确实存在合同中会带有“关联公司”的情况,将“关联公司”的商标权也进行转让,不过“关联公司”的如何界定却常常没能准确的定义。台北唯冠和深圳唯冠的关系如何?是否有权利转让该公司在大陆的商标权也是案件重点。另外法院在审理中也应该考虑台北唯冠和深圳唯冠是否有控股关系。

苹果若败诉将会怎样

或被判巨额赔偿并无法使用“IPAD”商标,或双方协商和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杨永胜表示,目前苹果起诉深圳唯冠侵权一审败诉,即使二审败诉,只要唯冠不反诉,法院不会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如果深圳唯冠在上海起诉苹果并最终胜诉,则苹果会被判决赔偿,并可能无法在大陆地区使用“IPAD”作为产品的商标。当然双方也可以自己协商,通过各自满意的方式和解。

胡海容表示,按照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苹果销售额在国内巨大,而且基本是可以确定数额的,若真的被判赔偿,将是一笔巨款。但就目前媒体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深圳中院仅是驳回了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在并没有认定苹果公司对深圳唯冠有侵权行为。

苹果影响力是否有帮助?

我国《商标法》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杨永胜表示,我国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一般遵循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并予以注册,谁就拥有这一商标。对于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我国法律一般予以扩大保护,但非驰名商标则不能得到扩大保护。由于商标的地域独立性,“IPAD”商标苹果在中国大陆范围以外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并不一定能帮助其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获得商标使用权,如中国很多老字号在国内很有名,但是在国外依然会被其他企业或个人先申请并注册。

如果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已经注册“IPAD”,而且是在苹果推出iPad产品之前就已经注册,在法律上便是该商标的拥有者,苹果想要在中国大陆使用该商标只能采用转让或者许可等方式。

对《商标法》有何影响?

将影响《商标法》是否作出相应修改

对于“IPAD”商标事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商标的取得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其一是通过完成注册行政程序,取得法定商标注册权;其二是通过成功的研发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取得较高美誉度和市场亲和度而获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信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经申请注册“IPAD”商标,并且至今拥有该商标的注册权。不过唯冠的“IPAD”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知名度却远不及苹果公司的“IPAD”因此,这是一个通过法定程序成功注册商标的拥有者与通过成功研发和市场推广使产品商标取得较高美誉度商家之间,究竟谁是谁非的判断。某种程度上,“IPAD”商标事件是考量究竟如何依法行政,中国《商标法》是否应作出相应修改,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和倡导诚实信用的试金石。

此外对国内已经注册的上千种“PAD”,陶鑫良教授认为,“PAD”已是业内及民众对轻薄、触摸型笔记本电脑的通称,并不是某家公司的独享的,从法律上,注册“APAD”到“ZPAD”作为商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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