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询获悉,“桔子马桶”商标的注册者为广东陈某,陈某于2009年12月28日在11类申请注册“桔子酒店”图形logo及汉字“桔子”组合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4月7日。而桔子酒店的自有商标为注册于43类的“桔子酒店”汉字商标与“桔子酒店图形logo”商标。
桔子酒店以时尚、简约、美式全球连锁酒店的定位,独特的艺术气息,近年来名声大振。桔子酒店在中国一共有18家,包括北京、天津、宁波、南京、杭州,每一家店的独特味道和良好口碑。而在桔子酒店蒸蒸日上的同时小编竟无意间发现“桔子酒店”被他人注册为马桶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也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桔子酒店商标的图案被注册于马桶之上,很可能会逐渐淡化桔子酒店商标的显著性,使得该商标的识别度逐渐降低,桔子酒店的美誉度也会大大损害,不利于品牌的塑造。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商标乃企业命脉,中华商标超市网在这里提醒企业用户,要加强自主品牌的保护意识。只有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关案例
1998年,合肥市迪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与企业字号相同的“迪奥”为其产品商标。1999年5月14日,化妆品“迪奥”商标注册成功,刊登在第687期《商标公告》上。由于监测得当,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于1999年8月13日对此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认为与其注册商标“克里斯汀 迪奥”构成近似商标,请求予以撤销。
2000年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裁定,注册商标“克里斯汀 迪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广告宣传中常将此商标简称为“迪奥”,并已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合肥迪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之商标易使消费者引起误认和混淆,故对其申请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