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专利许可、专利质押融资等活动的开展正渐入佳境。诚然,这些不但是知识产权运用的方式,也是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途径。如果仅仅停留在提交申请的层次,以获得知识产权为最终目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事实上,如何让知识产权产生经济效益是企业更为关心的事情。因此,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只是要知识产权,还是通过多种途径的运用来实现知识产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钱”的方法有很多。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借此获取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第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评估入股组建公司,并通过公司运营获取收益,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专利等知识产权最多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第三,我国物权法还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质押担保方式向银行贷款;第四,设立知识产权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对象,由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组织管理运营,并从中获取收益;第五,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通过有关机构机构发行证券融资。早在1998年初,美国摇滚歌星大卫·波威就以其创作的300首歌曲的出版权和录制权发行证券,成功融资5500万美元。
上述五种途径,均可成为“知识产钱”的方法,但“产钱”的性质截然不同。其中,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与知识产权信托均是利用知识产权赚钱;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是在利用知识产权借钱。是赚钱,还是借钱?这取决于知识产权人的现实情况。当然,对于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案是,一边赚钱,一边借钱!
然而,无论哪种方法,现实却是“知识产钱”之路仍然显得任重道远,知识产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在国内尚未成功开展。不过,令人欣慰的,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正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中小型企业开拓了充满希望的发展空间。此外,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已是公认的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
显然,知识是可以产钱的。那么,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又该如何计算呢?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或者也可以简单等同于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的生产成本所决定的;但这一理论恰恰无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计算。这也可以从商品与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得到确认,商品是依靠劳动,并且可以复制;而知识产权则是依靠智力创新,并且它是唯一的,不可复制的,因此知识产权,并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而投入到知识产权中智力劳动多少也并不能决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小,正如我们不能否认一个偶然发明的巨大价值。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恰恰相反,它是知识产权所能解放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以一件专利为例,如果说研发它的工作时间为100小时,而它能够解放的劳动时间为1万小时,恰是后者决定了它的价值。这个道理在“小发明、大收益”,“小制作,大票房”的案例中已被无数次验证。
知识从“产权”到“产钱”,的确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中,减少交易成本是交易成功的关键。为此,我们需要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权利人可发布转让信息,需求方亦可寻找所需的知识产权,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到“知识产钱”的转换。时下,有形财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如火如荼,其成功经验为可知识产权交易所参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它旨在构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市场,而它真正的活力也在于构建市场过程中能找到可以自我造血的盈利模式,随之进入一个从“知识产权”到“知识产钱”的良性循环过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