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国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乐卡克维权胜诉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乐卡克诉嘀嗒团和走秀网涉嫌商标侵权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近一年的审理,判决乐卡克方面胜诉。
据介绍,乐卡克品牌作为国际知名运动品牌,1882年创建于法国,在上世纪中期风靡全球,90年代初进入中国市场。为扩大业务,于2004年成立了中日合资企业——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专营乐卡克品牌运动休闲服装,拥有乐卡克品牌在中国内地的独家代理权和商标使用许可权。
2011年3月,先后有消费者向宁波乐卡克公司投诉反映,他们通过嘀嗒团团购的乐卡克运动鞋存在质量问题。后经乐卡克方面鉴定确认,嘀嗒团与走秀网合作销售的乐卡克产品系假冒产品。乐卡克方面称,此事给其品牌带来极大的声誉损失
2011年5月,乐卡克就走秀网、嘀嗒团涉嫌团购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一事正式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并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
该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乐卡克方面就开始进行诉前准备。此间,走秀网于2011年4月23日发表声明称,“保证网站所有商品均为品牌正品”,并声称“拥有相关海外授权文件”,并暗指乐卡克“炒作中伤”;同年4月24日,嘀嗒团也发布声明支援。
经过近1年的举证、庭审,4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称:乐卡克方面获得胜诉,中日合资方的株式会社迪桑特对第2000475号“le coq sportif及图”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走秀网)、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嘀嗒团)所提出的包括平行进口等抗辩均不成立。被告走秀网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嘀嗒团虽有合法来源,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走秀网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定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该判决同时责令走秀网及嘀嗒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本案合理支出,并责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至此中国网络维权第一案以胜诉告终。
发布会上,乐卡克董事、总经理王可表示,网络团购自出现以来,取得了跨越式发展。随着团购行业的兴起,这种非面对面的购物方式,被一些缺乏诚信甚至不法经营者所利用,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乐卡克此次维权诉诸法律,既是维护国际著名运动休闲品牌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