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市场上,有三条鳄鱼。分别是法国鳄鱼(LACOSTE)、新加坡鳄鱼(CARTELO,即“卡帝乐”) 和香港鳄鱼(正规称谓为“鳄鱼恤”,英文名为“CROCODILE”)。
法国鳄鱼(LACOSTE)
“鳄鱼”得名于法国上世纪的著名网球选手拉科斯特。因为他有着一个长鼻子,球风凌厉,人们给他起了个绰号“鳄鱼”。拉科斯特曾击败各国对手,独霸网坛,极大地振作了法国的民族精神。
当时,网球场上的标准装束是白色法兰绒裤子,机织布纽扣衬衫,袖子卷起。 可是“鳄鱼”拉科斯特对这个传统提出了挑战,在比赛时穿上短袖针织衫,上面绣上鳄鱼标记。这种衣着在比赛中既舒服又美观短袖子解决了长袖卷挽经常掉下来的问题,领子柔软翻倒,针织棉套衫透气性好,而稍长些衬衫下摆塞在裤里可以防止衬衫滑脱出来。
拉科斯特从网坛退役后,“鳄鱼”运动衫开始进入批量生产,并在左胸上绣绿色短吻鳄标记,在当时还很少有衣服上绣标记。拉科斯特的名望使“鳄鱼”衬衫得以迅速推广,尤其是在美国。
不久,得到特许授权的美国制造商大卫·里斯托开始生产彩色网眼针织衫,“鳄鱼”畅游在原始而有创意的色彩中。
1970年代,“鳄鱼”衬衫普及流行,在男士、少年、儿童中,“鳄鱼”是优良品质的标志,是一种身份象征。而女性亦可穿男性装。当时“鳄鱼”衬衫是美国中产阶级衣橱里的主要款式,是网球衫和马球衫的通用词。
发展至今,LACOSTE在设计上沿用了轻松、年轻化的方针,更注重肩部、领部及袖口的细节,带来浓郁的青春气息,产品发展到运动服、运动鞋、皮具、腕表、眼镜等多个系列,其中香水产品也占有一席之地。1968年LACOSTE诞生了第一瓶Lacoste Pour Homme至今,连同其后假如之新成员Booster、Junior、千禧珍藏版Lacoste2000及Lacoste for Women女士香水,一直倍受年青一族及酷爱运动之人所拥戴。
拉科斯特公司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1994年在中国上海设立了第一个专柜。
新加坡鳄鱼
新加坡鳄鱼(CARTELO, “卡帝乐”)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执行主席陈贤进博士于1947年在新加坡发起的。他一开始该品牌将目标群体定位为成功人士,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陈贤进先生觉得还应该给自己的鳄鱼品牌注入更多年轻、时尚的活力。
上个世纪50年代,汽车和电话还是年轻人梦寐以求的两件东西,是那个年代潮流的代表。于是,陈贤进就将汽车(car)+电话(telephone)+unisex(无性别,0即代表无性别)的文字组合起来,形成了现在的卡帝乐(CARTELO)。同时配上了鳄鱼图形,这条“新加坡鳄鱼”头部朝左,身形细长,嘴微张。
现在,新加坡鳄鱼已经发展至马来西亚、文莱、印尼、香港、日本、台湾、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锡兰、尼泊尔及中东诸国。产品除了男女及儿童衣服、鞋、帽外,另增加了眼镜、男女手表、挂钟、闹钟、文具、旅行包、运动器材、皮件制品等,价格也相对平民化,是极少数私人机构拥有的国际名牌之一。
1993年,卡帝乐在上海开第一家专卖店,并于当年投资成立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1994年向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了“CARTELO及鳄鱼图形”商标。
香港鳄鱼恤
说起来,其实香港的鳄鱼资格最老。早在1911年,德国人就在香港注册了鳄鱼商标。然而好景不长,二战德国失败,鳄鱼品牌被香港当局没收。
对!新加坡鳄鱼的创始人陈贤进与香港“鳄鱼恤”的创始人陈俊是亲兄弟。1940年代陈氏兄弟在新加坡创建了鳄鱼品牌,后经家族动荡变故以及市场经营拆分,五兄弟同时约定各自在协定的领域内注册使用CARTELO商标,各做各的生意。
后来,为了进一步发展香港市场,陈俊在香港成立鳄鱼恤有限公司,收购了香港的鳄鱼商标。
1950年代香港人生活水平还很低,人们奉行勤俭节约的消费理念。鳄鱼牌服装已算是高档商品,考虑到衣服的袖口和领子最易破损,为了适合香港人又要穿名牌,又要省钱的心理,鳄鱼恤推出代客换袖口,换领子的服务。这一新颖而又体贴的服务内容,大受顾客的欢迎,鳄鱼恤也就在这种顾客的信任中在市场上站稳了脚跟。一直到今天,香港人都喜欢到鳄鱼恤去买服装,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对鳄鱼恤的服装有信心。
直至80年代中期,该品牌是以生产恤衫(衬衣)及鞋为主。后来公司股票在香港公开上市。到1987年,陈家鳄鱼恤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丽新集团。目前丽新集团除了鳄鱼恤服装有限公司,还有丽新国际、丽新发展、丽新酒店共四家上市公司。
鳄鱼恤旗下拥有多个时装品牌,现时鳄鱼恤经营的品牌包括男装“CROCODILE”、女装“CROCOLADIES”及童装“CROCOKIDS”。鳄鱼恤为消费群体推出不同类型的时装产品, 款式应有尽有,可谓一应俱全。服装种类除男装、女装、童装外还有运动服、女装羽绒系列、皮具、鞋、内衣裤、文具等等。
1987年,鳄鱼恤品牌开始进军中国大陆服装和皮具市场,成为第一家进军国内市场的“鳄鱼”,并成功建立鳄鱼品牌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牌地位。
虽然在法律上和伦理上,这两家公司不再有任何瓜葛,但总归还是一脉相承,在日后的经营与竞争中,他们也很少有正面冲突,在同一个领域也算做到相安无事。
法国鳄鱼PK香港鳄鱼
法国鳄鱼成立于1933年,新加坡鳄鱼1947年创立,但由于一个在欧洲发展,另一个在亚洲发展,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双方可能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1970年代,当法国鳄鱼公司在香港销售其产品时,发现鳄鱼恤公司已于50年代注册了一个头向左的近似鳄鱼的商标。双方在香港打了8年的官司,后在1980年握手言和。也是在这一年,法国鳄鱼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商标专用权,并同时与香港鳄鱼恤签署了一项调解协议,协议规定,香港鳄鱼承诺不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注册类似的令人混淆的鳄鱼商标。
可以说,这一次不仅使这两只鳄鱼达成和解,同时还促成了双方的深层次合作。1980年代以来,香港丽新集团就一直独家代理法国鳄鱼在香港的销售。在香港,他们是合作伙伴,但在其他地区他们却是对手,关系尴尬,双方的内部利益关系也错综复杂。
进入中国内地后,香港鳄鱼恤公司先后提出了许多鳄鱼商标申请,并于1986年在中国大陆获准注册“鳄鱼恤”、“CROCODILE”及鳄鱼图案商标。尽管香港鳄鱼恤公司认为这些鳄鱼图案商标与法国鳄鱼商标的区别明显,不构成混淆,且并不违背双方之前的承诺,但香港鳄鱼恤的行为依然引起了法国鳄鱼的不满。
20年后,两条鳄鱼纠纷再起。法国鳄鱼于2000年4月将香港鳄鱼恤告上北京高院。经过4年的口水仗,2003年10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内,两大鳄鱼品牌的掌门人再一次握手言和。
这样一来,不仅宣告了这场4年的商标权官司以和解的方式画上了句号,同时也令法国、香港这两个鳄鱼品牌同时确立了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权威的鳄鱼品牌的象征。根据和解协议,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认可1980年法国鳄鱼公司在大陆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的专用权,同意在2006年3月21日以后不再使用原有的鳄鱼图形商标“鳄鱼恤”、“CROCODILE”等文字商标一直沿用至今),全面使用新的“鳄鱼”图形商标。而法国方面也郑重承诺对今后香港鳄鱼恤公司使用的新商标的注册不加干涉。
法国鳄鱼PK新加坡鳄鱼
说起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之间的恩怨情仇,也是颇有渊源的。早在1971年,先在日本注册的新加坡鳄鱼对法国鳄鱼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提起诉讼,后双方和解,法国鳄鱼同意修改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新加坡鳄鱼又抢法国鳄鱼一步,率先在新加坡、台湾等地注册了鳄鱼商标。最后还是法国鳄鱼做出让步,向新加坡鳄鱼支付了100万美元的商标许可费,才被许可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销售带有鳄鱼商标的产品,并同时承认新加坡鳄鱼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对鳄鱼商标的所有权。
至此,双方的争夺还不涉及中国内地市场。1993年,新加坡鳄鱼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法国鳄鱼如守株待兔一般,早已在此等候多时,以报前仇。新加坡鳄鱼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时遭到了法国鳄鱼的反对。经过一系列的裁定和复审,2005年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新加坡鳄鱼的三个商标。
但是法国鳄鱼并未就此罢休,继续提出诉讼。2008年1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这一“鳄鱼”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卡帝乐鳄鱼”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且指定了颜色,其中文字“CARTELO”为无含义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在商标整体中居主导地位,图形部分由作为背景的绿、蓝、红三色长方形及一夹杂在文字中的写实鳄鱼图形构成,在商标整体中居次要地位。此鳄鱼图形虽然与法国鳄鱼的一款图形商标形态相似,仅头尾朝向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同时,两款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已各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虽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但不至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消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布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卡帝乐鳄鱼”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新加坡鳄鱼在国内注册的“卡帝乐加鳄鱼图”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
新加坡人从1993年进入中国内地开始,就开始使用“卡帝乐加鳄鱼图”的商标,但直到15年以后,他们才合法地拥有了这个商标。
新加坡鳄鱼PK香港鳄鱼
新加坡鳄鱼和香港鳄鱼素有渊源,可以说是五百年前是一家,双方都尽量避免正面冲突,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他们 不会暗放冷箭。
2009年12月2日,加工企业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了一份 《加工合同》,由无锡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此前,无锡公司一直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并且多年接受韩国艾弗公司、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订单,加工经(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服装。
2010年1月,无锡公司在报关过程中,上海海关向其发出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上述货物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公司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予以扣留。
2010年3月,无锡公司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无锡公司认为,牛仔裤上使用的 “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系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注册,商标权人与韩国亨籍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而韩国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弗公司代为制造鳄鱼牌服装,并确认韩国艾弗公司可以委托无锡公司在中国定牌加工,并将产品全部出口至韩国。这种外有注册商标、全部销售在国外、国内仅仅贴牌、并无任何销售的模式,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而鳄鱼恤公司则坚称,其是“CROCODILE”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无锡公司在韩国获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不能成为在中国使用的依据,且无锡公司所谓的 “未销售”并不代表“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标注商标就是“使用”,所以鳄鱼恤公司请求海关扣货是合法合理的。
浦东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无锡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告鳄鱼恤公司称原告可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涉案牛仔裤,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其次,原告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原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再次,原告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
法院指出,商标依附于商品,只有使用在商品上并投入市场后,才能体现其价值。涉案牛仔裤全部发往韩国,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商标仅在中国境外产生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可能造成国内的混淆、误认。因此,原告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被告享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考察以往中国法院这对三条鳄鱼相互之间的诉讼判决,基本都做到了公正有据,成为我们学习商标法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