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投资与北京银行商标权纠纷二审今天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巨人投资认为自己在金融服务上所有的“巨人”注册商标,遭遇北京银行在金融贷款服务中实际使用的“小巨人”商标侵权,不服一审败诉结果,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不允许旁听人员录音、录像、记录,旁听人员手机也不能带入法庭。九点四十五分,合议庭成员抱着一尺厚的案卷走进第二法庭。合议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是否构成对巨人的商标侵权;二、如果侵权成立,巨人索赔600万的依据是什么。
双方过招激烈。今天巨人有三份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一份是巨人投资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证明自己已经开始在金融领域拓展商标的使用,北京银行质证认为这份合同是专为此次诉讼而签,因为巨人是民生银行股东;巨人又抛出第二份证据,也就是民生银行发放的上写巨人字样的借记卡,而北京银行反驳认为此卡仅限巨人员工使用,公众并不知晓;巨人还有一份证据是北京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希望作为案例供二审法院参考,北京银行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其他案件判决与本案无关。北京银行的杀手锏证据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撤销涉案两件巨人商标其中的一个的决定,理由是此商标2007年到2010年没有实际使用,而巨人代理人表示,已经提出复审,在最终决定作出前,巨人仍然享有商标权。
与巨人投资希望此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不同,北京银行的代理人直到今天二审开庭前,还婉转地表达他们不能擅自接受媒体的采访。但是在庭审中我们也注意到他们并没有放松对此案的准备。
首先,北京银行先发制人,先行提起诉讼。北京银行2006年起向市场推出“小巨人”品牌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5年之后,2011年3月,巨人投资发出警告,声称巨人投资在第36类金融咨询、银行等服务上拥有两件“巨人”商标,北京银行擅自将“小巨人”作为其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使用,侵犯巨人投资“巨人”商标权。北京银行两个月后首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而一审法院最后支持了北京银行的主张,认为针对中小企业的“小巨人”贷款品牌对巨人商标不构成侵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也就是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所以判决北京银行一审胜诉。
巨人认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北京银行“小巨人”品牌是商标使用行为,而且未经巨人许可。但是认定不构成侵权异议上的近似商标是错误的。
二审法庭上,巨人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向北京银监局调取文件,以证明巨人从2007年到2010年没有在金融领域使用“巨人”商标,是受政策限制导致的。而目前,巨人已经开始在金融服务、货币等领域拓展商标的使用。
此案最终鹿死谁手还不知晓,但显然,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开拓、占领和巩固市场的重要武器,也是企业形象的直观展示。”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维护品牌、商标的重要性,但保护能力、拓展手段方面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