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无效,茅台将“转正”成为国酒。据悉,贵州茅台曾申请“国酒茅台”商标9次,均被驳回。(7月29日《重庆商报》)
诚然,茅台酒多次成为一些国家机关举办重要宴会、招待外宾的用酒,在民间影响力广泛,但从维护商标、广告的伦理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考量,“国酒茅台”的品牌或宣传是不应该获得法律确认的。
《商标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广告法》也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列为了禁止出现的广告情形。因此,“国酒茅台”的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也必将让相关法律陷入尴尬和被动中。除此之外,“国酒茅台”还间接释放了“茅台酒是国家级的酒,或者国家机关专用酒、指定用酒”的信息,很容易误导公众,也会对国家以及国家机关的形象构成隐形伤害。
实际上,除了茅台酒,还有很多商品曾跻身“国宴”,它们的生产经营者是否也应该按照“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逻辑,申请包含国字号的商标注册呢?这肯定是行不通的。因为,国字号商标满天飞,商标便会乱套。但若只给“国酒茅台”提供商标注册机会,让茅台酒获得了不正当的品牌利益和竞争利益,这对于其他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国酒茅台”熏醉了商标伦理,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能够及时吃下公众异议这粒“醒酒解药”,恢复法治清醒,驳回“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