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0日),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省高院公开宣判,云鹤大鲨鱼公司赔偿姚明100万元,其中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至此,一场耗时一年半的恶意侵权纠纷案画上句号。
昨日(20日)上午,上诉人姚明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云鹤大鲨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场参加公开宣判,
去年(2011年)6月15日,市中院审理姚明诉云鹤大鲨鱼公司侵权案,年底宣判,云鹤大鲨鱼公司赔偿姚明30万元。12月31日,姚明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及维权费用。
姚明认为大鲨鱼公司擅自将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姚明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行为,对姚明声誉造成极大损害,给姚明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且云鹤大鲨鱼公司严重恶意侵权,原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额畸低。
省高院二审认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云鹤大鲨鱼公司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诚伸原则,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立即和严厉制止。
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考虑云鹤大鲨鱼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发布正式声明之后,云鹤大鲨鱼公司继续侵权并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综合以上因素,在侵权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确定由该公司赔偿姚明100万元。
据悉,姚明作为国际知名的篮球运动员,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的公众人物,该案亦是姚明在国内起诉体育用品商侵权的首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