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将“超级大乐透”注册成商标遭到拒绝,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将商评委诉至法院。今天上午,一中院通报称,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2007年10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超级大乐透及图”商标。但在2002年9月19日,长春一公司和北京体彩信息推广有限公司已经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以乐透为名的商标,并经过了核准。
商标局经审查,于2010年6月7日作出决定驳回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大部分申请项目。
体彩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超级大乐透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评委的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
体彩中心认为,超级大乐透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明确认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中国彩票行业中,所谓“乐透”型玩法,是指没有排列顺序的全部号码球放在一起依次摇出需要的个数。“超级大乐透”是“乐透”型玩法中的一种,是指“35选5加12选2”的彩票玩法。
可见,“超级大乐透”作为中国彩票的玩法之一,如果在经营彩票等服务上注册为商标,则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
体彩中心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获得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已为普通消费者识别为体彩中心的商标,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