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跟打火机“撞脸”了
深圳手机“ZLPPO”,因与打火机“ZIPPO”商标相似遭美国公司索赔30万
深圳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因其商标为“ZLPPO”,和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极具相似度,因此被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昨天上午,这起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其生产的ZIPPO打火机诞生于1932年,到1969年市场上的ZIPPO打火机已经超过一亿只。2000年,ZIPPO打火机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该公司拥有的“ZIPPO”系列商标在打火机等商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
在中国,该公司先后在第3、4、7、9、16、25、34类等类别商品上注册了第347274号、第3091639号、第4335420号、第4335432号“ZIPPO”等一系列商标。经过该公司多年来持续的宣传、推广以及该公司“ZIPPO”打火机在中国良好的销售量,该公司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ZIPPO”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认定该公司第347274号“ZIPPO”商标、第3091639号“ZIPPO”商标为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2年年底,该公司发现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手机包装盒、包装袋、用户手册、合格证等上面突出适用了“ZLPPO”的标识,该标识和原告“ZIPPO”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复制、摹仿,考虑到原告“ZIPPO”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等因素,被告使用“ZLPPO”标识很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另外,被告网站(www.zlppo.com)的域名为“zlppo.com”,该域名的主体部分复制、摹仿了原告“ZIPPO”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其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网站(www.zlppo.com)上使用“ZLPPO”、“ZLPPO核桃科技”、“zlppo品牌规划”、“zlppoL2”、“zlppoZ1”等字样同样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商标权。
被告在其另外一个网站(www.lxctel.com)使用的“ZLPPO”、“ZLPPO核桃科技”、“zlppoL2”、“zlppoZ1”等字样以及带有“ZLPPO”标识的手机图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其网站和产品包装盒上面虚假宣传“ZLPPO”为其注册商标,其为高科技企业,产品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ZLPPO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美国之宝制造公司遂以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zlppo.com”域名;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就其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昨日此案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两被告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ZLPPO”和“ZIPPO”不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别,而且双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同一类别,“ZIPPO”主要是在打火机领域具有高知名度,而被告公司的产品则为手机。因此,两被告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